本报讯 5 月 31 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推进教育督导法治化建设,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于今年 6 月 1日起实施。
《条例》从督学、督导事项和实施、督导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共 6 章 32 条。《条例》明确了同级督政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明确了“同级督政”法律地位,有效改变了教育督政只对下级、不对同级的现象,带来更大威慑。
在教育督政频次上,《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组织一次综合督导,相较于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 5 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从时间和频次上进一步强调和要求,便于及时发现市县政府在教育履职中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做好整改,切实履行好各项教育职责任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更加聚焦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明确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列入督导范围,以更好地回应民生关切。
《条例》规定将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义务教育学生减负、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学生欺凌防控、身心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等社会民众关注热点问题纳入督导。尤其是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此外,《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督学管理保障机制。
《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则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督学晋升职级或者职称。
《条例》还要求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同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督学的督导水平与专业能力,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从法律层面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报见习记者 刘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