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工人运动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后不久,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减轻职工因突发灾害、疾病导致的生活困难,1951 年 2 月 26 日,由政务院(1954年9月改称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式颁发。该条例对职工保险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依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与物质条件,尽可能扩大职工享受劳动保险的范围和人数。
安徽贯彻《条例》的四项工作要求
安徽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实施与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安徽职工的合法权益。1951 年 3 月 7 日,皖南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和皖北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发布关于贯彻实行《条例》的通知,要求在贯彻过程中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紧密结合重大运动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工会要将办好劳动保险这一重要任务,与抗美援朝以及反对美国重新武装日本运动紧密结合。有计划地在工会基层组织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职工群众讨论《条例》。借助代表会、庆祝会、座谈会、讲演会等多种会议形式,讲解《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提升职工的阶级觉悟和爱国热情。
建立健全劳动保险组织机构。各级工会应建立并健全劳动保险组织机构,合理配备人员以迅速开展工作。在实行《条例》的厂矿企业,基层工会组织要加强劳动保险组织机构建设,成立劳动保险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劳动保险基金收支账目。
开展系统调查与准备工作。各级工会要立即对所属地区厂矿企业工会组织人数以及原有劳动保险情况进行系统调查,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分类办理登记手续与集体合同规定。凡适用《条例》第二条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厂矿企业基层工会,应按照劳动保险登记手续规定办理登记,并转报上级工会组织劳动保险部门备案。对于不适用《条例》第二条规定、暂不实行劳动保险的厂矿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条例》规定原则,结合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与企业或资方在工厂管理委员会或劳资协商会议上商议,以便在订立集体合同方面作出适当规定。
安徽贯彻《条例》的具体举措与成效
按照上述四项工作要求,安徽各市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各市、矿工会先后举办专业训练班和业余训练班,培养和训练干部及积极分子。1951 年 4 月,芜湖市总工会举办一期劳动保险训练班,近 80 名学员参与;淮南煤矿工会专业训练班培训了 60 人;合肥市总工会举办六期业余训练班,培训了 670 名学员。经过培训的人员,很多成为劳动保险工作骨干,有力推动了劳动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工会迅速建立和健全劳动保险组织机构,领导本单位职工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开展劳动保险活动。一是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座谈会、庆祝会、读报、报告、讨论等多种方式,向职工群众及其家属进行宣传教育,使其基本了解劳动保险的政治意义和基本内容。二是开展劳动保险卡登记工作。例如,蚌埠人民砖瓦厂东晒坯场166名职工完成卡片登记,其中查出曾做过土匪的5人、伪军官2人、伪军警10人、伪保长 8 人、贩卖毒品者 1 人、三青团员 1 人、参加过反动道会门的 20人。对此类职工进行适当处置后,工人队伍内部得到净化,工会组织得到巩固。
安徽省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坚持重点试行、稳步发展的原则。1951年,皖南区重点在芜湖市的7个厂矿企业试行,皖北区重点在蚌埠市、淮南市的7个厂矿企业试行,共有21105 名职工享受到劳动保险待遇。1952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在原皖北行署劳动局的基础上成立安徽省劳动局,作为省政府职能机构,专门从事指导企业工资法令、劳动力招收、劳动合同处理、劳工保护以及劳动保险处理等工作。
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降低生产缺勤率,安徽省于 1951 年开始兴办劳动保险集体事业。兴建休养院1所,收容休养职员1275名;业余疗养所 5 个,共计收容疗养职员 424 人;开设营养食堂 14 所,收容职员1874名;托儿所12所,收容职工子女396名。经过休养、疗养和补充营养的职工群众,30%以上恢复身体健康,体重明显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