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日前,省总工会和省人社厅联合下发通知,就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是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全省各级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企事业等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宣传贯彻和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规范有序推进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深入学习《条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通过监督用人单位尊法守法,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来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让广大干部职工、行政执法人员和各企事业单位及企业家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同时积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推动《条例》落地生根。
《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其贯彻实施对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双赢,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会主体责任。全省各级工会要按照规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选好配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组建力度,做到哪里有工会,哪里就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形成从各级总工会到基层工会的多层次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网络,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覆盖到更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
《条例》实施后,省、市、县(区)总工会和部分规模以上企业工会要率先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条件的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要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分步组建,示范引领,逐步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延伸,逐步达到全覆盖,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要公布投诉举报受理地点、电话和邮箱,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通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与同级工会探索建立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工作情况的信息相互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加强沟通和合作,明确受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处理流程,使得《条例》确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确实发挥作用。
通知强调,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本报记者 何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