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退休以哪个年龄为准?
戴某的人事档案记录的年龄比其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的年龄小了整整一岁。依据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戴某现在已达到退休年龄。于是,戴某拿着身份证要求单位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则称,根据档案记载,戴某现仍未达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那么,职工退休年龄是以户口簿或身份证的记载为准,还是以职工档案的记载为准?
评析
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劳动者的档案年龄小于身份证年龄,劳动者往往要求按身份证年龄办理退休,而企业一般按照有关规章的规定,以劳动者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以致劳资双方经常就此发生争议。现在,《民法典》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作出了权威的规定。
《民法典》第 15 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据此,应当树立登记公示的权威,用人单位在认定职工年龄时,应当执行《民法典》的规定,以劳动者户口簿或者身份证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
变更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履行一定期限是否算数?
汤某因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公司将其调整到综合部,月工资减少500元,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调岗降薪事宜通知了汤某,汤某未回复邮件,于第二天到综合部上班了。汤某到综合部工作 6 个月后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向其补足6个月的工资差额计3000元。汤某的理由是公司对其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属于无效行为。那么,法律会支持汤某的诉求吗?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采用默示的方式。那么,什么样的默示变更有效呢?《民法典》第 140 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据此,当事人的默示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将视为其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 1 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裁诉机关可通过劳资双方的行为间接推定劳动合同已经变更。
本案中,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汤某调岗降薪,汤某虽然保持沉默,但由于其按通知要求到新岗位上班,故可以推定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已协商一致,由于已实际履行超过 1 个月,故该劳动合同变更是合法有效的。汤某的主张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对离职协议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多长?
苏某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其后双方签了一份离职协议,就苏某的离职日期、经济补偿金等作了约定。在履行协议时,苏某发现领到的经济补偿比法定标准少了6000元,遂认为自己对该份离职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想申请撤销该离职协议。那么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多长呢?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35 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离职协议,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期间为多长,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得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确定。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据此,劳动者认为自己对离职协议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一定要在知悉该情形后90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过期将无法维权。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