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参与或者从事与原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者离职后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免除?劳动者因违反约定在支付违约金后是否就可以不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给出了答案。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应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2019 年 4 月,汪某入职 A 市农行,担任业务部经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汪某离职后 2 年内不得入职省内其他银行,若违反应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2021 年 3月,农行违法辞退汪某后,按月向汪某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21 年 8 月,农行发现汪某已于 2 个月前入职同省的 B 市工行,认为汪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汪某认为,农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导致竞业限制约定失效,故拒绝担责。那么,汪某的理由能成立吗?
评析 汪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在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竞业限制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并列关系,而非逻辑递进关系。所以,劳资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效性。
本案中,农行违法解雇汪某,已承担了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因此,汪某在被解雇后仍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农行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劳动者在诉请解除协议前仍应守约
秦某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限和离职后每月经济补偿数额作了约定,同时约定秦某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8 万元。2021 年 6 月 4 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秦某选择在家休整,但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秦某想知道,公司一直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其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自动解除了。
评析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 3 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享有解除权。但是,在行使解除权之前,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仍具约束力,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将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等法律后果。
本案中,秦某自2021年6月4日离职后的3个多月内一直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公司一直拒付经济补偿,故秦某享有解除权,即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途径,来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并非就获得“自由身”
2018 年 7 月,骆某被某广告公司录用为创意部经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骆某离职后 2 年内不得入职当地其他广告公司从事核心业务,如违反须支付违约金 11 万元;公 司 每 月 支 付 骆 某 经 济 补 偿 3500元。2021 年 1 月初,骆某辞职后,广告 公 司 按 月 向 骆 某 支 付 补 偿 金 。2021 年 7 月,广告公司发现骆某已入职当地的另一家广告公司任策划部经理近 1 个月,遂要求骆某支付违约金 11 万元并离开新入职公司。骆某只同意给付违约金而不同意离开新入职公司。那么,广告公司的两项要求法律会支持吗?
评析 广告公司的两项要求是有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骆某从广告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进入另一家广告公司担任策划部经理,而策划部门和创意部门都属于广告公司的主营业务部门,涉及广告公司的核心业务,显然,骆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照约定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1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骆某在支付违约金11万元后,并非就获得了“就业自由”。如果老东家坚持要求骆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那么骆某就必须离开现在就职的广告公司。(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