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1-12-27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内容搜索

标题导航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摘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

  • 马鞍山市政府与市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

    摘要:本报讯12月22日下午,马鞍山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六次联席会议召开,市长袁方主持会议并讲话。市领导方文、程彰德、阚青鹤、郑琇煦、秦俊峰,市人大常委会一级巡视员、市总工会主席杨勇义和市总工会班子成员等出

  • 4号线开通建设者试乘

    摘要:12月26日上午10时,合肥地铁4号线正式开通运营。在开通首班列车上,参与4号线建设的中铁上海工程局部分员工列队祝贺,试乘欢庆。据了解,4号线是合肥一条自西向东北的“L”形市区骨干线,连接了合肥高新区

  • 省政协工会界别赴阜阳开展专题调研

    摘要:本报讯12月23-24日,省政协工会界别赴阜阳调研产业工人素质和技能提升工作情况。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姚玉舟出席活动并讲话。省政协常委、社法委副主任、省总工会副主席阮怀楼出席并主持调研座谈会。省政协

  • “四办”服务跑出工会组建“加速度”

    摘要:宿州市总工会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会商协办”“码上快办”“上门帮办”“关爱速办”等“四办”服务,强化组织推动,延展工会组织触角,积极搭建职工之家平台,加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入会,强力推进

  • 皖疆师生相聚“云端”迎新年

    摘要:12月24日,六安市河西小学四(5)班同学和新疆皮山县固玛镇第一小学的师生相聚“云端”,进行一场“天山万里托鸿雁,皖疆云端贺新年”主题联谊会。两地师生借助网络现场连线,相互介绍当地特色的代表性建筑、风

  •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群团干部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党的群团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时刻都要牢记自己是党的干部,必须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努力做让党放心、让人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期次:第7746期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十一、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修改为“用人单位”,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企业”修改为“用人单位”。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修改为“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

(三)将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四)将第十四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新华社12月24日电)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所有 @ 2024 安徽工人日报社

技术支持:华文融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