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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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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十八条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

   期次:第7319期   

本报讯

3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帮助我省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

目前,我省共登记个体工商户360.9万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69.5%,带动就业人口近千万,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此次疫情影响,我省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受到较大冲击。《若干措施》共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从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降低经营成本、多渠道提供融资支持、方便进入市场、加大服务力度、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六个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围。

《若干措施》提出,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已缴纳应免费用的,办理退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体工商户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此外,我省还实行电气供应“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在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充电服务费给予补助。(本报记者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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