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 月 25 日下午,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教育督导走向法制化轨道,让教育督导真正“长牙齿、树权威”。
当前,我省教育督导初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体系,成为督促各级政府优先发展教育的有力手段,在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次颁布的《条例》共 6 章 32 条,针对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充实细化教育督导事项,规定了学校党建团建队建工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教育教学环境优化、校长队伍建设、教师人员配备、职称评定、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实、违规补课行为查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育评价改革、师德师风建设、招生、收费、卫生防疫、学生欺凌防控、家庭教育指导等教育督导事项,力求立法“真管用”,为群众办好“法治实事”。
《条例》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报告、约谈、通报、激励和问责等制度。一方面,紧密衔接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深入结合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实际,规定了督办、要求整改、复查等督导结果运用方式。另一方面,《条例》针对被督导单位在履行教育职责、规范办学、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规定了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措施。通过综合施策,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效。
根据《条例》,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征求被督导单位的意见。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等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
《条例》还明确了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及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例》自 6 月 1 日起施行。(本报记者 何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