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在柳江区经开区举行共享用工对接会。对接会上,柳州津晶电器有限公司与广西糖业集团柳兴制糖有限公司签订了《员工共享协议》。这是该市首例企业共享用工成功案例,解决了企业季节性“闲得慌”和“用工荒”问题。
“共享用工”模式利用灵活用工、共享经济的创新思维,让员工有事可做,企业也有钱可赚。“共享用工”解决疫情防控下企业用工难,可以使企业将社会问题和企业战略相结合,既可降低自身成本,又可以提升企业效益。当然,要想使“共享用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应,关键是要对“共享用工”进行规范。日前,国家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共享用工”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劳动关系怎么定的问题,《通知》明确,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利用“共享用工”解决疫情防控下企业用工难的同时,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人社部发布的《通知》,明确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对于劳动者有哪些自主权的问题,《通知》明确,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目前,“共享用工”还处于一个相对初期的发展状态。其风险主要在于劳务关系的认定。因此,“共享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应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借用工人的企业与员工原企业和员工均签订好相关协议,约定清楚权利义务、风险责任承担等问题,从而使人力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同时也让“共享员工”得到真正的实惠,减少各种风险的产生,使“共享用工”中的员工权 益 保 障 不 再 成“ 两 不管”。随着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未来灵活就业、共享用工会被越来越多人群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