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2-09-07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内容搜索

标题导航

  • “妈妈,你马上就会好起来的”

    摘要:今年3月,安庆10岁男孩轩一为救身患白血病的母亲曹美霞,前后抽取30管血做配型。5个月后传来好消息:8月29日、30日,轩一母亲曹美霞已成功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从轩一小小身体里采集的“生命种子”

  • 家政培训促就业

    摘要:9月5日,亳州市谯城区和睦佳家政公司内,学员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母婴护理知识。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近年来,亳州市谯城区通过举办家政培训班,采用理论+实操的方式,开展家政服务进社区等活动,满足市场需求,

  • 解东方:用言行诠释“为人师表”

    摘要:“既然为人师表,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善良之心对人,以文明之语待人,以友好之举助人,多做善事好事公益事。因为咱代表的是教师这一群体形象!”8月22日,笔者见到正要启程回上海的解东方,当问到他为何获得如此多

  • 惩治高空抛物坠物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摘要:一个鸡蛋、一枚铁钉、一个易拉罐……这些生活中常见的小物件如果从高空抛下,就会变成伤人利器。高空抛物坠物是城市治理的一大顽疾,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近年来,民法典、刑法修正案相继对高空抛物坠物

放大 缩小 默认

惩治高空抛物坠物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期次:第7916期   

一个鸡蛋、一枚铁钉、一个易拉罐……这些生活中常见的小物件如果从高空抛下,就会变成伤人利器。高空抛物坠物是城市治理的一大顽疾,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近年来,民法典、刑法修正案相继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出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行动指南。那么,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在法律上有何区别?若未伤到人,肇事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对防范高空抛物坠物承担着怎样的责任?近日,记者梳理了省内外几起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读者关注高空抛物坠物责任,共同创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

抛物坠物一字之差 按错分责合理赔偿

某装饰公司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某广场进行装修工作,铲车在进行拆除和垃圾清运期间,进入施工现场捡拾废铁的陈某被四楼倒下的建筑垃圾砸伤,住院治疗 25 天。事后,陈某诉至芝罘区人民法院,要求某装饰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2683.68元。

法院查明,陈某在进入施工现场时,装饰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明确告知陈某现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此时进去捡拾废铁存在危险,但是陈某执意坚持进入现场捡拾废铁。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被告方工作人员明确阻止其进入施工现场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进入施工现场捡拾废铁,应对涉案受伤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装饰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烟台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共计6419.64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高空抛物是指侵权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建筑屋外抛掷物品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其行为主观恶意更大;而高空坠物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建筑物相关设施或附属物保管不善造成的坠落,此种情况侵权人同样存在比较大的主观过失。而本案则属于高空坠物的另一种情形,需要根据当事人在正当高空作业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证义务来评判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这也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决定了受害者在受伤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高空抛物 未伤到人一样获刑

一时冲动,高空抛物,即使没有砸到人,一样触犯了刑法,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今年6月,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对南陵县首起高空抛物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1年11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邻居刘某因楼道走廊摆放杂物问题发生争吵(之前已因该问题多次发生矛盾)。被告人宋某某以刘某在楼道摆放的杂物不便他家通行为由,冲动之下将杂物从楼连廊处抛下,当他准备继续抛掷其他杂物时,被在场邻居阻止。抛掷物坠于小区单元楼门口绿化带中,所幸未伤人。案发后刘某报警,被告人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出警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刘某相应损失。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如今城市中高层建筑较多,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除高空抛物陋习,除了法律约束还需社会公众共同努力,从自我做起,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防范高空抛物坠物 物业不能置身事外

今年年初,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高空抛物引起的物业纠纷案件。据了解,2020 年 6 月起,家住周市镇某小区的陈先生经常遭遇楼上住户“飞来杂物”,多次向物业投诉未果。2021年4月,楼上掉下的烟头点燃了自家防盗窗和空调外机,陈先生一怒之下将该小区物业——苏南某科物业公司昆山分公司起诉至昆山法院,并要求赔偿财产损失5000元。

陈先生在法庭上表示,长期以来,他和家人饱受高空抛物困扰。每次遭受高空抛物后,他都会通知物业处理,但物业给的反馈仅仅是张贴告示,对楼上业主进行劝导,效果甚微,最后不了了之。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物业企业的义务,不应承担其他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小区共用部位、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项目进行服务与管理等是作为物业公司的基本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涉案小区多年来高空抛物发生的基本事实,物业公司虽经业主多次协商沟通,但迟迟未能履行安装摄像头等基本安全防范措施的实际情况,依法酌定苏南某科物业昆山分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陈先生涉案财产损失的 40%。据了解,在陈先生起诉后,物业公司已安装了相应摄像头,履行管理职责,防范高空抛物损害的发生。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小区的安全环境不仅需要业主的共同维护,同时也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应有的合同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建筑物抛掷物品的安全保障义务,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支持,保障全体业主利益不受侵犯,一旦履职缺位,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蒋云帆)

相关链接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所有 @ 2024 安徽工人日报社

技术支持:华文融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