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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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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3月1日起施行

   期次:第8279期   

本报讯 记者从近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于 3 月 1 日起施行。

据介绍,我省灾害性天气种类多、分布广、强度大、频率高;淮河以北每 2 至 3 年就出现一次旱涝、淮河以南每 3 至 4 年出现一次旱涝。据统计,近 20 年全省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超过100亿元。2020年以来我省区域性、复合型天气气候事件多、极端性强。超长梅雨、强降水、高温等气候事件的极端性增加,2020 年超长梅雨刷新多项纪录;2021 年淮河流域出现超长雨季,区域性暴雨多发;2022 年夏秋遭遇高温干旱复合型极端事件。

《规定》立足我省实际,总结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经验做法,并借鉴外省相关立法经验,对我省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规定,共计23条。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明确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的职责。

《规定》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并规定了各等级对应颜色,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对措施,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了基本规定。

同时,强化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规定》实现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法定化,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叫”的渠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要作出“应”的举措,做到“科学应对”。

《规定》还体现了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改革最新要求,将业务技术体制改革相关成果法定化,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适用范围,加强预警标准规范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的衔接,以期更好发挥预警和预警信号“发令枪”作用。

根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遇到灾害性天气时,首先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等级以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适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政府方面,《规定》从“临灾”应对和“灾中灾后”应急处置,分别给出具体应对内容和应急处置措施。部门方面,《规定》给出指引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署和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另外,针对台风、暴雨、暴雪和强对流天气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措施。

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在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护佑人民安全福祉上意义重大。气象立法工作,是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我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框架体系下,坚持气象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努力构建科学的气象地方立法体系。目前已经形成“3+3+9”的立法体系,即由《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三部法规,《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三部政府规章,以及 9 部设区市地方法规规章共同组成的气象立法体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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