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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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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求职常见的五个陷阱

   期次:第8309期   

金三银四,当前正是求职旺季。职场上有时隐藏着一些法律“陷阱”,劳动者需要擦亮双眼、认清套路。本期《律师说法》邀请安徽省职工维权顾问团律师胡敏以案说法,列举五个常见法律陷阱并进行分析,以帮助劳动者练就“火眼金睛”,顺利就业。

空白劳动合同陷阱

案例:大学毕业生小可应聘到一家公司,面试时口头约定月薪7000元。公司让小可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后,并将所有劳动合同收回。入职几个月后,她经常被要求加班,每月工资却只有3000多元,小可被迫离职。小可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此时公司拿出与小可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当初不同的是,这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中,原来的劳动报酬处已写上了3000元。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既不合法,又有违诚信原则,劳动者当然可以拒绝签订。若单位因此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属于违法终止。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条款若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单位责任的,如“工作不满半个月不发工资”“发生工伤责任自负”,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也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应注意核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与口头约定是否相符。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应当保留一份原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留存的劳动合同,主张自己的权益。

培训费用陷阱

案例:小刘应聘一家培训机构的讲师职位,通过面试后,公司表示需要参加内部培训,承诺培训后直接入职高薪岗位,但要求小刘缴纳一笔高额的培训费用。小刘虽有犹豫,但考虑到培训后能够有更好的待遇,还是选择了支付。然而,培训结束后,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安排工作,小刘不仅损失了培训费,还错失了其他工作机会。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因此,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向劳动者收费用。单位要求支付培训费用时,首先,劳动者要保持高度警惕,摒弃“轻松赚大钱”的心理;其次,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政策和规定,了解行业、岗位的真实薪资情况;最后,对于不合理、不正当的收费要求,要坚决拒绝。

试用期陷阱

案例:小陈加入了一家初创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 3 个月。然而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却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延长试用期1个月。小陈虽然不满,但考虑到工作机会难得,只好接受。延长的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又以“表现平平,需要继续锻炼”为由,拒绝给予转正。

律师解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强制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本案中2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 3 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后面的单方延长试用期,更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小陈可以向单位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以及未及时转正的工资差额。劳动者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的期限,对于单位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帮助。

扣证件陷阱

案例:小余到一家民营医院工作,入职时单位要求上交护士执业证和毕业证,说是到离职的时候再退还。小余工作3个月后感觉不合适,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却拒绝归还证件。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就业时,用人单位在核查劳动者证件后,可以留存复印件,归还证件原件。本案小余离职要求单位归还证件,单位拒绝是错上加错。有些单位意图通过扣押证件留住人才,如何留住人才,不是扣留证件留人,而是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情感留人。

违约金陷阱

案例:小张入职某网络公司,订立 3 年期限劳动合同。小张工作半年后提出辞职,单位认为 3 年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小张属于违约,应当承担10万元违约金。

律师解析:现有法律仅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一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二是违反专项培训约定。如果没有该两种情形的,劳动者享有任意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小张提前 30 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还在试用期,提前 3 日通知即可。本案中,单位要求支付 10 万违约金明显违法,小张可以拒绝。如果单位组织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小张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胡敏 唐红)

【律师介绍】

胡敏律师,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安徽省律协第十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肥市律协第五届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徽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安徽省职工维权顾问团律师,兼职劳动仲裁员,先后获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等荣誉。

唐红(女),法律硕士,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曾在基层从事信访、法律援助等工作,现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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