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 1 月 20 日电 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 20 日对外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央企在以参股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中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规范参股投资,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央企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就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通知要求各央企依法履行股东权责,避免“只投不
管”;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对满 5 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严格财务监管,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此外,通知还对央企在参股中规范产权管理、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以及加强党的建设等事项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通知强化监督问责,明确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