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 月 5 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巡回审判法庭走进肥西县刘河社区,一起当地居民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当地 30 余位村民参与旁听。
2020 年 1 月至 5 月,巢湖水域全面禁渔后,家住巢湖岸边的被告人左某、俞某多次趁夜色驾驶快艇进入巢湖水域,采用快艇拖拽虾耙非法捕捞,或者提前在湖面下暗设虾笼并用 GPS 对虾笼定位,数天后再根据定位信息将虾笼收回的方式非法捕捞,共计捕捞白米虾 8000 多斤,非法获利 1.4万余元。
肥西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左某、俞某抓获,扣押了二人捕捞水产品使用的GPS定位仪、虾网等工具。开庭审理时,左某、俞某对指控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俞某在巢湖水域全面禁捕后,仍然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左某和俞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巢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综合左某和俞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左某、俞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GPS定位仪、虾笼予以没收;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损失14295元;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李玲云 胡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