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贫困劳动者就业进一步给予资金倾斜支持,提高政策补贴标准,对疫情防控期间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
《通知》进一步创新举措,通过精准摸排贫困劳动者就业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就业;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梳理适合贫困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实施远程精准推送,鼓励企业优先吸纳就业;为每个就业扶贫车间配备人社服务专员,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不足、物流不畅等突出困难,指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优先推进就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采取引导贫困劳动者投入春耕备耕、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
“就业扶贫车间+居家生产”
“企业订单+居家生产”居家就业等方式,优先促进就近就地就业;加强就业信息服务,拓宽贫困劳动者就业渠道,通过“点对点、一站式”
集中运送,优先组织安全有序返岗务工;及时关心贫困劳动者的健康、生活和务工就业情况,特别对从湖北返回未就业的皖籍贫困劳动者实行包保帮扶;优化线上服务培训,帮助贫困劳动者实现线上求职,促进贫困劳动者通过就业增收实现脱贫。
此外,《通知》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贫困劳动者就业进一步给予资金倾斜支持,提高政策补贴标准。对疫情防控期间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 2000 元;将企业新录用贫困劳动者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 1000 元。明确将就业扶贫车间纳入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范围,鼓励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劳动者特别是贫困劳动者就业。对 3月 15 日、3 月 31 日之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贫困劳动者实际复工复产人数,分别按照每人 500 元、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主要用于就业扶贫车间购买口罩、消毒等防疫物资。因疫情影响,就业扶贫
车间处于半停产、间歇式生产、开工不足,在就业扶贫车间已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者未上岗的,可继续给予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后暂达不到带贫标准的就业扶贫车间,暂不取消认定,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通知》强调,要将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地区、沿淮行蓄洪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作为重点。
(本报记者 魏如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