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2-07-07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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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的劳动者这些权益你了解吗?

   期次:第7872期   

时下,高温来袭,不少人感觉酷暑难耐。为加强劳动保护,国家赋予了劳动者特殊的“高温权益”。为防止“高温权益”被“缩水”,劳动者有必要知道自己享有哪些“高温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具体维权途径包括向人社部门投诉处理、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

防暑降温物品与高温津贴同时享受权

2021 年 4 月,小徐到合肥的一家建筑公司打工,2021 年整个夏季都在顶着烈日出工。小徐等工友每天能领到数量不等的解暑饮料和药品,可始终不见发高温津贴。老板解释说,每天发给大家的解暑物品已花去大笔费用,再要求发给高温津贴不合理。小徐等工友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并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评析 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二者不能相互冲抵。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安徽省人社厅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 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因此,劳动仲裁委对于小徐等工友的诉请自然应予支持。

停止作业和拒绝冒险作业权

周某等人是某路政公司的养路工,每年夏天是他们最难熬的期间,有时候室外气温高达 41℃,公司也要他们正常出工。由于酷热难熬,周某等人就以保护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由要求停止作业,不料公司竟然以拒绝出工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那么,周某等人有权拒绝露天高温作业吗?公司可以因此而解雇他们吗?

评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并不存在“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因此,公司以不出工就解雇相威胁,无疑是强令冒险作业。如果因此而解雇拒绝出工的员工,则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减少工时、停工期间报酬获得权

2021 年 7 月,骄阳似火,每天 13 时-15 时,太阳烤背,大地烫脚,建筑工地上的工人眼花、气喘,某建筑公司于是决定露天作业的工人停工2小时。员工们觉得老板很有人情味,哪知,发工资时每人每天被扣除75元钱。对此,公司解释说,停工期间自然无工资。

评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 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显然,该公司决定高温天气下缩短工作时间 2 小时,是其应尽之责,并非恩赐。《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公司减发员工的工资,属于克扣工资性质。如果公司拒不补发,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维权。

中暑享受工伤待遇权

孙某是名砂浆搅拌工,2021 年 7 月 16 日 15 时许,他在建筑工地上突然晕厥,呼吸急促,浑身发烫,当即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孙某重度中暑并有中暑后遗症。根据气象资料显示,事发时监测气温为 39.8℃,超过了高温标准。孙某认为公司有义务为其申报工伤,可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是因自身体质太差,不能算工伤。后来,律师向孙某伸出了援助之手,让他如愿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孙某当天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中暑,应当属于工伤。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及时与单位联系,提供相关材料,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获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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