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往往会涉及给付彩礼,热恋中的情侣也会互送礼物、互赠钱财或发红包。然而,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时,金钱纠葛也随之而来。那么,分手后,婚恋期间的支出是否应该返还呢?
维系感情发红包,分手时不用退还
小闻和晓雪原是一对“00后”情侣,为了表达爱意,小闻经常送小礼物给晓雪。两人外出逛街、就餐也都是小闻“埋单”。在节日、晓雪的生日等特殊的日子,小闻还通过微信向晓雪转款 520 元、1314 元等,晓雪先后收取此款项计 1 万元。两个年轻人后因感情恶化而分手。随后,小闻要求晓雪退还转款1万元,并分担就餐费3000元,被拒绝。
评析 本案涉及到法律上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礼物或财物的给付、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对此已形成共识。对于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红包等,且数额不是很大,按生活经验,应推知给付一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表达爱意,是基于情感或者为了巩固双方感情,这也属于一般赠与。显然,本案中,小闻赠送小礼物、发红包,当属一般赠与,在晓雪收取后财产权即已转移,而且也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此小闻的要求没有依据。
婚事“黄”了,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贞贞与曹某订婚那天,曹家交给贞贞家礼金88888元和一些饰物。不料,之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曹某提出分手并要求贞贞退彩礼。贞贞称,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甩女方的,则女方家不用返还彩礼;女方甩男方的,女方家须返还彩礼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因此自己有权不退还彩礼。那么,哪一方的主张合法呢?
评析 男方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曹某有权要求贞贞返还彩礼。
另外,对于婚恋期间给付大额财物的,如给付大额钱款,赠送名表、车辆甚至房产等贵重礼物,或者作为对另一方的物质帮助,一般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甚至会被认定为彩礼性质,当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的,该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
同居一定时间后分手,可返还部分彩礼
沈某和唐某(女)相处一年后举行了订婚仪式,沈某按照习俗给了唐某家彩礼16万元。订婚后不久两人同居,其间,双方商量结婚事宜,沈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唐某2万元,让其购买衣服。后因琐事、性格差异等产生矛盾,双方关系逐渐恶化,同居一年后沈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唐某返还彩礼和购衣款,而唐某不同意全额退还。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结婚不成引发的返还彩礼和大额财物纠纷的处理秉持以下两个原则:一是过错原则,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不能结婚时,在彩礼返还上,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二是综合分析各种情况,如女方在办理订婚事宜过程中的花销,女方已经为准备结婚付出的精力、财物,双方是否已同居生活及时间的长短、是否已举行过婚礼等。本案中,如果沈某起诉到法院,那么唐某可以从上述方面进行辩解,主张只返还部分彩礼款。至于沈某转账给唐某购买衣服的2万元,属于一般赠与,唐某可不退还。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