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禁渔期捕鱼,触犯刑法被罚。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后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对扣押在案的密眼网(地笼网)4 条,依法予以没收;赔偿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320元及鉴定费 800 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 年4 月 22 日 18 时许,徐某在高宝邵伯湖(包括管理滩涂水域)禁渔期间,前往滩涂水域,使用 4 条禁用的密眼网(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被该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渔业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应得到有效保护,实施禁渔期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都有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李炳旺 陈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