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了一些与疫情有关的诉讼案件。尤其是复工复产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主要集中在口罩的提供、复工后感染是否算工伤,以及因不可抗力而不履行合同等。
某公司复工复产后没有为其员工提供口罩。该公司一员工以不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为由拒绝上班。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然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包括口罩,目前尚无法律给出明确解释。而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非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员工不能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
某互联网公司职员李某于2月5日从黑龙江返北京,2月10日至13日到公司上班。2月13日李某出现咽痛、腹泻等症状,随后被确诊。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进行了细化,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等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说,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的普通劳动者在普通工作场合或搭乘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感染上新冠肺炎的,一般而言,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当然,除了法律的刚性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地区采取的不同行政措施,以及不同情况具体操作。但无论如何,哪怕是疫情期间出现的劳动纠纷,也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既要体现法律的威严,还要有人性化的温度。由此,疫情防控也是普法的一个良机,只有依法解决疫情纠纷,才能使各方心悦诚服,也才能让复工复产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