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是某公司的员工,上个月的一天,李先生在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发现一人行窃,遂上前制止,并在他人的协助下将窃贼制服移送警方。李先生在与窃贼扭打时摔倒受伤。事后,相关部门认定李先生系见义勇为并给予了表彰。李先生因就医和误工产生了不少损失,于是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却称李先生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那么,李先生的情况属于工伤吗?
评析 一般来说,构成工伤必须符合“三工”要求,即职工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这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职工所受伤害即使不符合“三工”要求,也应视同工伤。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该条规定表明,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即应当视同工伤。因此,职工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李先生勇斗窃贼的行为,无疑属于见义勇为。
不过,员工以见义勇为为由申报工伤认定的,必须持有见义勇为的相关证明。本案中,相关部门已经认定李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给予了表彰,因此李先生情况应当视同工伤。如果公司不主动为李先生申报工伤,李先生或其近亲属可以在李先生受伤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