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今年第一号《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在盛夏酷暑季节要保障劳动者高温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会发出《提示函》,就是针对企业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问题,预先发出提示,提醒企 业 依 法 履 行 相 关 主 体 责任。当下,天气炎热,一些企业没有做好员工的防暑降温工作,有的没按法律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从而造成有的职工中暑等,引发劳资纠纷。
扬州市总工会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向全市企业发布《提示函》,提示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服务,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提示函》提示企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 、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支持工会依法履行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监督,倾听职工意见建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应当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劳动法》虽已实施多年,但在一些地方的部分企业却很难真正落到实处。《提示函》提示企业用各种理由侵害职工的利益,可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提示企业应该怎么去做,使一些企业的问题“早发现”“早治疗”,帮助企业逐项排查法律漏洞、评估违法风险、提出防范意见、解决法律疑难问题。让广大企业主对自身企业的问题有清晰的认知,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
《提示函》发给全市所有企业,使所有企业和劳动者都能得到提示。当然,工会向企业发《提示函》,不仅仅只在高温季节,更应该成为常态化。譬如:工资集体协商月、安全生产月等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时间节点,各地方总工会、人社部门可单独或联合向本地区企业公开发布遵守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公开提示函,提醒企业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更重要的是,发《提示函》要不断探索完善整改责任督查机制,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反馈,并对通报内容认真审核把关。同时强化再监督再检查,通过专人跟踪、实地走访、督查询问等方式对相关单位进行回访,实时掌握被建议单位落实情况,对责任“挂空挡”、整改“走过场”、落实“打折扣”的企业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