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恢复和扩大消费 20条措施中,有关休假的内容引发广泛讨论。事实上,带薪休假早已写入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职工的法定权利。然而,这一制度在全国的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能够享受带薪休假的职工人数占比不高。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一直在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带薪年休假仍只是一个很美好的愿景。全国总工会第八次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32.8%的职工既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没有得到补偿,6.4%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没有达到规定天数。而人社部的调查显示,能够享受
带薪年休假的人数比例为60%左右。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基于此,今年 7月,国家发改委提出,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各地也纷纷出台措施,强力推进。
不可否认,直到如今,仍有许多劳动者、特别是部分企业员工,根本不知道我国休假制度中,还有一个法定的带薪年休假,而且已经执行了13年,几乎成了一项“沉睡的福利”。再者,有的人即使知道有这个带薪年休假,也不敢享受。这是因为,对于部分企业员工来说,加班成常态,加班工资难以保障,何谈能够享受得到带薪年休假?
比如,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的鲁小姐表示:“现在的绩效收入都和工作量挂钩,休半个月的年假,这个月除了一点基本工资外,就什么都没有了,不划算”。想必持鲁小姐同样态度的企业员工不在少数。事实上,有的用人企业根本没有执行年休假,有的则规定年休假“跨年度清零”,有的对因故未休完年休假的,既不补休,也不兑现 3 倍工资。特别是一些企业受利润驱动,可能会设置一些限制性规定,逼迫员工忍痛割爱放弃年休假。
事实上,早在2019年8月,人社部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人社部指出,“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可见,这个休假“国标”体现了放假制度对民生的极大关注和尊重,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然而,劳动者在享受节假日福利的同时,希望对现行的放假安排进行合理调整,建立更加科学化、多元化、个性化和人本化的休假制度。
换言之,破解“休年假难”,关键是保障休假自主权。首先,有关部门应提高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力,莫将年休假政策福利长期锁在“深闺”。劳动监管部门应按照主动执法的原则,实行常态化监管,对未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应严厉查处。再者,员工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用人企业应及时足额兑付3倍工资补偿。还有,合理调整年假政策,让年假富有“弹性”,分流和缓解“集中式”休假带来的资源和空间紧张,充分保障企业员工的休假自主权。特别是全社会要关心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认真执行好这个法定假日,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促进劳资关系融合和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员工的生活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