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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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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不发,谁说了算?

   期次:第8248期   

年关将近,年终奖、花红……是很多人盼望过年的理由之一。对劳动者而言,一年辛苦的劳动,自然希望年终获得一份丰厚的奖金;对企业而言,年终奖的发放不仅是对员工过去一年工作的认可,更是对员工继续工作的激励。可有些员工却因为发放年终奖时已经离职或跳槽而不能拿到年终奖,有些公司为了留住员工而推迟发放年终奖。那么这些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本期《律师说法》栏目特邀安徽省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律师、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史东洋,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优秀律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毕为为大家答疑解惑。

年终奖一般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大致可以分为工资类、考核类、福利类、奖励类。如果是工资类年终奖,即约定年薪总额中的一部分平均后按月作为工资支付,剩余部分作为年终奖于次年年初发放,这种未明确约定考核内容、考核形式和不发、少发条件的情况,则本质上是工资,应视为“固定收入”;如果是考核类年终奖,属于绩效工资范畴,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按照考核程序考核后发放;如果是福利、奖励性质的年终奖,是公司出于激励、挽留员工的目的而设立,则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决定权。

关于年终奖,大家主要的关注点有:用人单位是不是必须要支付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提前离职还能享受年终奖吗?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来一一解答。

1.用人单位是不是必须要支付年终奖?

不一定。年终奖虽然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但其在工资架构中并不是必须要发放的项目。年终奖通常体现在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方式的约定中。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年终奖是否发放、发多少,往往都与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及劳动者的劳动表现相关,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的权利范畴。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就有权按照约定或规定享受年终奖。

2.年终奖可以不发吗?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或者规章制度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取消年终奖,但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决定降低或者取消年终奖的,则用人单位可在约定或者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但其调整也应当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并且对降低或者取消年终奖的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履行了合法的程序负有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或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年终奖,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年终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不发、迟发年终奖,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3.提前离职是否能够享受年终奖?

提前离职是否能够享受年终奖,需要综合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约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等多方面因素判断。

如果双方之间约定必须是年底在职的劳动者才发放年终奖,那么劳动者提前离职一般无法享受年终奖。如果约定的是年终奖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而劳动者的考核结果也确定满足考核条件,即便劳动者提前离职,一般结合离职时间、原因和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4.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放?

大部分用人单位通常会将年终奖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发放,作为对劳动者的新年福利。也有一部分用人单位会在次年年初或者年中才发放年终奖,主要是考虑稳定劳动关系或者是财务结算等因素。因此,年终奖等发放时间更多的还是根据双方的约定、规定来确定具体发放时间的。劳动者在入职前也可以通过薪资确认单、劳动合同的条款、考察用人单位往年年终奖的支付情况等多方面来判断是否最终要建立劳动关系,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5.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年终奖并不是用人单位必须要发放的项目,那么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其实,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提交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年终奖发放的约定、规定或发放惯例等基础事实收集组织证据。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约定或规定以及发放惯例,用人单位又对年终奖的发放不予认可时,此时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存在年终奖发放的约定、规定的基础证据,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应获得年终奖的,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年终奖发放的约定、规定,但该约定、规定的内容涉及年终奖的发放需要满足相应的考核结果,劳动者还需要就自己的考核结果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规定提交证据。

如果劳动者已证明双方存在年终奖发放约定或规定,在没有其他特殊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考核结果不符合发放条件为由抗辩,用人单位有责任就考核结果的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提交证据。(史东洋 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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