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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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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会+检察院”联动按下维权“加速键”

    摘要:编者按为总结推动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开展劳动法律监督、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经验,5月31日,省总工会、省检察院在“坚持能动履职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维护劳动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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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检察院”联动按下维权“加速键”

——安徽省发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期次:第8345期   

编者按 为总结推动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开展劳动法律监督、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经验,5月31日,省总工会、省检察院在“坚持能动履职 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旨在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帮助各地打开思路、交流互鉴,推动学习成果转化运用到维权工作实际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报特设专刊,发表部分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一

董某某等6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董某某等6名工人在某建筑工地务工,该建筑项目由三家公司承建。2022 年底,董某某等6人向上述三家公司申请按时结算工资,并提供已签字盖章的 2022 年度工资表。三家公司收到工资表后,擅自篡改工资表数额,冒充农民工本人按手印,并提交到相关部门,导致实际支付给董某某等人的工资仅有一半金额。经区总工会、区检察院交涉,三家公司承诺将2022年度未付清的工资与2023年度工资于年底前一同发放,但截至 2023 年 11 月,承诺的 7.7 万元工资仍未予支付。董某某等人向区住建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反映情况。三家公司口头承诺付款,并再次要求提供签字的工资表等材料,但收到提交的材料后仍未支付。

【联动情况】

2023年12月5日,区总工会和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董某某等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区总工会立即联系了三家公司和董某某等人,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协助收集董某某等人与三家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涉案欠条相互印证,确认了三家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2024年1月16日,三家公司和董某某等人的代理律师在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第1次调解,三家公司相互推诿,把责任推卸给开发商,未能达成共识;1 月 19 日,区总工会再次约见三家公司和开发商,在调解中三家公司和开发商仍然以各项钱款没有算清为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区总工会遂将案情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协调法律援助律师为董某某等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最终三家公司于2024年2月将拖欠近两年的7.7万元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工会帮助农民工讨薪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本案中,工会聚焦弱势群体和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工资报酬纠纷案件的调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检察机关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提出支持起诉意见,通过协同履职,推进劳动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沈某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沈某某于2023年2月21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从事物料投送工岗位,工作时间为22点到次日7点。2023年3月6日凌晨2时左右,因同事操作不慎造成沈某某右手大拇指骨折,该公司将沈某某送往医院医治。住院期间,沈某某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该公司支付。出院后,沈某某要求该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公司以沈某某是临时工为由拒绝。沈某某遂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沈某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此,沈某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申请。

【联动情况】

在了解情况后,工会立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分析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情形,劳动关系成立。工会抓住劳动用工这一主线展开调查,认为沈某某所从事的物料投送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提供劳动工具、原材料,接受公司安排晚间操作管理,并且约定每月固定时间发放报酬;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在与沈某某协商伤后事宜时多次提到调整工作岗位、报酬和按时上下班等,据此可认定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帮助沈某某依法找到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沈某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支持沈某某的诉求。

【典型意义】

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中符合劳动关系主要特征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工会律师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系统梳理分析案情,帮助理清关键证据,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外卖小哥工亡赔偿金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外卖小哥李某某在参加某公司团建过程中失联,次日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事后李某某亲属多次向公司讨要公道,但该公司以与李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2022年4月13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与李某某自2020年12月25日到2021年5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提起上诉,2022年7月8 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2022 年 9 月26 日,该市人社局认定李某某为工亡。该公司不服,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动情况】

2023年2月6日,该市总工会接到省总工会通知,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及时约见该公司负责人,联系李某某亲属,并与法院、人社局、司法局对接,了解工亡认定、行政复议等案件情况。同时,市总工会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与市公安局共同约见李某某亲属,召集李某某亲属和公司负责人面对面协商,促使双方于 2023 年 3 月 7日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为确保李某某亲属及时拿到赔偿款,3 月 14 日,由市总工会牵头,联合公安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赴该公司,督促尽快支付赔偿金。3月27日,该公司将105万元赔偿金(前期已支付5万元)汇入李某某亲属账户。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日常流动性强、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确定,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难度更大。本案中,该市总工会发挥“工会+法院、工会+仲裁、工会+司法”“工会+公安”的一体化维权模式作用,积极主动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协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格局,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四

张某某等 27 人与某清洁服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 9 月至 12 月,张某某等 27 名老年农民工在某清洁服务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经时任公司经理叶某某签字确认的“环境整治员工资表”显示,该公司尚欠张某某等 27 名老年农民工工资共计 6 万余元。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未能支付上述工资。张某某等 27 名农民工多次信访反映追索劳动报酬,但始终未得到有效处理。

【联动情况】

2024 年 1 月 12 日,张某某等 27 人向某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依法受理后,迅速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协同提供法律援助,调查农民工提供劳务的事实,协助法律援助律师收集农民工身份信息、案件证据材料,核对工资数额,收集欠薪公司及其负责人信息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涉农民工年龄大多 65 岁以上,法律知识欠缺,维权能力较弱,且存在拖欠工资事实,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向某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考虑到年关在即,若启动法院立案审理程序,难以保证张某某等人在春节前领到工资,促成调解及时履行是最高效的处理方式。为此,检察机关会同法院深入开展释法说理,向欠薪公司核对情况并宣传农民工工资保障政策,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该公司于2024年2月5日(腊月二十六)一次性将所欠工资全部汇入指定账户。

【典型意义】

1.“检司”联动,助力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建立与法律援助、劳动监察等多部门联动保障机制,互通案件线索,拓宽当事人寻求诉讼救济渠道,为困难群众护“薪”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 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法院释法说理,向欠薪公司核实情况并宣传农民工工资保障政策,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让农民工在最短时间内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最大限度实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制度价值,彰显检察温度。

案例五

某区检察院督促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区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多个在建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且存在未开设工资专户、未缴纳保证金、无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问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存在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问题。

【联动情况】

2023年6月20日,区检察院依托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检察监督与劳动监察协作的意见》,发现多个在建工程项目存在欠薪预警,遂决定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走访企业和行政机关等方式查明,当地12个建设工程项目,均存在未开设工资专户、未缴纳保证金、无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问题,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致使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3年6月29日,检察机关向行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工程处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行业监管职责,消除未开设工资专户、未缴纳保证金、无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欠薪隐患,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区重点工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8月17日和 8 月 25 日作出书面回复称,欠薪隐患问题均已整改,后续将安排专人专岗进行监管。9 月 22 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确认,欠薪问题已整改,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同年9月25日,区检察院发现有 3 个工程项目仍有 125 万元工资尾款未支付,且有 3 名农民工身患癌症,遂通过支持起诉帮助追讨,并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1.9 万元。2024 年 2 月,58 名农民工工资款全部清偿到位。

【典型意义】

1.落实协作机制,推动源头治理。检察机关依托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协作机制,开展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联合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形成“护薪”合力,推动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

2.坚持综合履职,实现全面保护。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方式能动综合履职,完善监督机制、消除欠薪隐患、帮助追讨欠薪,防止因案致困,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实现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全链条、一体化保护。

案例六

某区检察院督促保障妇女劳动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区检察院在开展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当地部分用工企业未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未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未设置专门投诉渠道等,女职工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该院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形式开展了进一步核查。

【联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案涉相关用人单位存在的侵害妇女权益问题,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某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受理审查。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部分用工企业在保障女职工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某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并持续跟进监督检查。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通过劳动监察、普法宣传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指导,督促 23 家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组织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发放宣传资料 700 余份。为评估整改效果,召开案件直播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同时邀请区妇联和区总工会代表到会指导。听证会上,行政机关阐述了履职情况,听证员经评议后,认为行政机关整改效果明显。区妇联、区总工会代表对检察机关积极履职,聚焦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予以高度认可和肯定。

【典型意义】

1.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守护职场“半边天”。职场性骚扰既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女职工人格权,也损害企业形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整改,筑牢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屏障。

2.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推动形成共治格局。主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沟通,同时注重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力量,推动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妇联、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等多方联动,形成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体现公益诉讼独特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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