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李是某纺织厂的业务人员,2017年7月其未经单位同意代表单位与某服装厂签订了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纺织厂从服装厂购买床品500套,合计人民币3万元,货款需在7月30日前结清,否则服装厂将从纺织厂的棉纱货款中扣除。此后老李将床品从服装厂提出并私自对外销售,但货款并未支付。
2018年2月,老李代表纺织厂与服装厂签订供纱协议,约定:纺织厂自2019年3月起每月供应服装厂纯棉纱3-5吨。截至2018年7月,服装厂共欠纺织厂棉纱款20.5万元,服装厂按合同约定,将3万元床品货款扣除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纺织厂。老李实际造成纺织厂损失3万元。
2018年10月,纺织厂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18年11月起每月从老李工资中扣除100元,以赔偿单位经济损失。老李经此一事,与纺织厂协商,办理了内退手续,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内退工资1550元。至2019年11月份,纺织厂发现,老李距其法定退休年龄只有三年多的时间,按照此扣款方法已经不能弥补3万元损失,所以纺织厂决定从2019年12月开始,每月扣款700元。
老李于2020年1月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纺织厂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克扣的工资2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本案中,老李因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3万元经济损失,单位扣除申请人工资以赔偿经济损失,有法律依据。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因此,纺织厂2019年12月将老李的工资扣款700元的行为,超过了老李工资的20%,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虽然纺织厂每月扣除的工资不超过老李工资的20%,但是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已经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对于单位的扣款行为,不应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