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9日,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3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共计 33 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各项制度要求,对标沪苏浙等先发地区立法经验,立足安徽工作实际,聚焦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区域协作等重点领域,进行细化、完善和规范。
《办法》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协商确定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管理范围;航道建设、养护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气象等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气象监测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统筹推进航道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动态采集航标、水位等航道信息,收集、监测航道运行数据,建立航道要素感知网络,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和气象机构应当共享航道、水文、水资源调度、气象等相关信息。
在保障航道通航安全方面,《办法》明确禁止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五类行为,包括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此外,《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和其他相邻区域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航道行政执法联勤联动,推动航道行政执法协作等工作。并且,建立航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联动机制。发生航道突发事件的,应当统筹采取措施,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航道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进一步完善了水运事业发展的综合地方法规体系,为加快建设“水运安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报见习记者 史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