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5-07-07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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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发布关于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提示函

   期次:第8614期   

本报讯 伏天已至,暑气蒸腾。当前我省各地气温持续攀升,为切实做好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持续关爱坚守岗位的一线劳动者,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健康权益,7 月 3 日,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提示函,就相关事项提醒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各用人单位需结合生产特点和实际条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强化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同时,科学规划生产现场布局,采用高效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中暑事件,降低因高温引发的安全风险与健康危害,保障职工安全、舒心作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1 号)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 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 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且当日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 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 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35℃)露天工作,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 33℃以下(不含 33℃)时,需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 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原有工资,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

提示函建议,重点关注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一线户外作业群体,开展高温作业安全、高温危害防护等宣传教育活动,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普及高温防护、中暑辨识与急救知识,提升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相关单位需畅通维权渠道,主动向职工公示“12351”工会服务热线等维权途径。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筑牢夏季职工劳动保护防线。(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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