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0-09-08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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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劳动法律监督网筑牢劳动关系和谐基石

——《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立法引领促和谐

   期次:第7431期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今年5月1日起,《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填补了安徽省工会组织在劳动纠纷协商调解方面的法律空缺,对于进一步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引领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履行工会维权职责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源头参与 保障劳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省人大高度重视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制定和立法工作,省总工会积极配合,主动作为,从立法立项、草案起草、调研认证,反复修改,历时两年多,条例草案进行了20多次的修改完善,最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通过。”省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据了解,此前《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一些规定,但我省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规对此进行系统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效,因此制定《条例》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的补充、细化和完善,是把近年来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引领和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省总工会自2017年起就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和前期立法准备申报工作,成立了由省总工会党组书记牵头的立法工作起草小组,搜集整理立法法律政策依据,征集了广东江苏等省已颁布实施该方面条例的地方法规文本,编印了立法参阅资料,为立法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条例草案的起草注重内容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既贯彻全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又注意学习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做法,省总工会全程参与省人大条例的立法过程。目前全国已有七个省出台了条例,我省是第八个,在全国比较靠前。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推动法治安徽建设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劳动权益的落实和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在安徽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一般采用的协商调解、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3条途径都可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安徽省各级工会可以依据《条例》,实现劳动纠纷从事后处理到事前预防的转变,把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单位。

有法可依 工会监督突显安徽特色

今年5月下旬,经过系统培训,我省第一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考试合格后获得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学习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知识,持证帮职工维权,底气更足了!”这些来自全省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会干部将陆续持证上岗成为监督员。作为我省劳动关系领域的预警器,积极参与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将维权关口前移,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趋复杂多样,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方式和手段。《条例》中明确,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条例》的出台给我们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提供了法律遵循。”一位基层工会干部这样说道。

《条例》共5章33条,分为总则、监督组织及职责、监督内容和方式、法律责任、附则。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职责、内容、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的一大亮点是规范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工会“两书一函”有了处理时限。所谓的“两书一函”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调查函》。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调查函》不具有强制性,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自查自纠。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对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措施。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人社等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基层工会对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用人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基层工会。

(下转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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