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2-10-13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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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背“竞业限制条款”,拿不到补偿金怎么办

   期次:第7936期   

很多企业注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来保护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但是,一些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往往注重自身的权利而免除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责任,或者不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对这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如何应对呢?

未约定补偿金,可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2年前,谷某进入某公司从事主播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载明:谷某从公司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到本地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相关岗位,并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与短视频相关的内容,若有违反,应支付违约金12万元。不久前,谷某以身体欠佳为由从公司离职,接着就进入另一家企业从事主播工作。公司认为,谷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给自己的经营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和损失,遂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12 万元。谷某认为,按该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无义务向其支付补偿金,自己却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显然不公平。那么,该份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据此,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仅要依法明确竞业期限、地域等,而且要对竞业限制补偿作出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本案中,公司在与谷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只约定谷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却未约定向谷某支付补偿金,显然是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谷某的权利,故该份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公司无权要求谷某支付违约金。

未约定补偿金,履约后有权索要

马某于2020年8月入职一家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月工资9500元。马某入职时,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限以及违约金作了约定,但对马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未作约定。2022 年 8 月,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马某从该公司离职后,进入与公司无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并请求公司按月支付其补偿金,结果公司以双方并无此项约定为由予以拒绝。那么马某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吗?

评析 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只能“免费”履约,劳动者只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有权受偿,用人单位无权主张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中,马某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其有权要求公司按法定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拒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诉请“自由”

2020 年 3 月 10 日,华某被某公司任命为技术部经理,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华某从公司离职后,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4500 元;华某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须向公司支付10万元作为赔偿,并在1个月内付清。2022 年 5 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华某选择在家休整,但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华某想知道,鉴于公司已经违约,他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自动解除了?

评析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享有解除权。但是,在行使解除权之前,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仍具约束力,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将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等法律后果。

本案中,华某自 2022 年 5 月离职后的 3 个多月内一直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公司一直拒付经济补偿,故华某享有解除权,即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途径,来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从而获得“自由身”。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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