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5-04-08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内容搜索

标题导航

  • 池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

    摘要:本报讯日前,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称,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通知明确,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其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

  • 税收宣传进街区

    摘要: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工作人员走进春申里文旅街区向市民、经营户宣传税收政策。陈彬/摄

  • 居家环境“微”改造,“托起”孤残老人的阳光生活

    摘要:“家,还是原来的家,但又有些不同——床上铺上智能床带,能实时监测生命体征数据,服务人员可以实时掌握我的情况;床下垫着充气床垫,可以防治褥疮;卫生间马桶旁、淋浴处安装了辅助把手,防止滑倒。这样既可以不用

  • 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落地

    摘要:本报讯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要求住宅项目建设应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遵循“经济合理、安全耐久,以人为本、健康舒适,因地制宜、绿色低碳,科技赋能、智慧便利”的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重点内容解读

    摘要: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针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务补偿等长期争议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一、确定夫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重点内容解读

   期次:第8552期   

2025年2月1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针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务补偿等长期争议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一、确定夫妻关于房产赠与问题的裁判原则,赋予法院综合多因素进行分割的裁量权

在离婚纠纷中,房产如何分割一直以来都是争议热点。传统物权登记观念强调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且在一般赠与关系中,未完成过户登记,赠与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这种简单机械地套用物权登记原则可能导致实质不公平。

《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突破这一传统观念,将“赠与约定”纳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根据该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将自己个人房产给对方加名作为对婚姻的承诺与保障,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等因素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同时,该条规定还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否认了普通民事赠与关系中的任意撤销权。给予方仅在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时,才有权请求撤销房产赠与行为。

《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归属问题,确定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裁判,确保了公平性。以双方父母出资为例,假设双方父母出资比例相近,但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付出巨大,如为了家庭放弃自己的事业发展,全力照顾家庭,若仅依据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对该方明显不公平,而《解释(二)》第八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使得在婚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能够在房产分割中得到合理补偿,维护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公平权益。

二、坚决预防制止抢夺、隐匿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确保抚养权归属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核心

司法实践当中,为了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常出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解释(二)》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首次将人格权侵害禁令引入抚养权纠纷,强化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明确“子女非财产”的立场,否定通过抢夺行为获取抚养优势的旧有裁判逻辑。

《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多途径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能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为子女和另一方家长提供法律保护,防止抢夺、藏匿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确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存在争议,子女也能得到妥善的抚养和照顾。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抢夺、藏匿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相关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从侧面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减少其因父母不当行为遭受伤害。

司法审判中,法官通常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父母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父母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这表明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法院会全面、客观地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三、未经对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超额直播打赏可视为“挥霍”

为避免因一方过度打赏主播导致家庭财产状况恶化,影响家庭正常生活,《解释(二)》为解决夫妻间因打赏主播引发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解释(二)》第六条直接对夫妻一方大额打赏主播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作出规定,为权益受损方提供法律救济途径。认定“挥霍”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大额打赏主播,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二是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金额应与家庭收入、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对比判断。三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法院会综合打赏金额、次数、时间、持续周期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大额打赏导致了家庭经济困难、影响正常生活等后果,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夫妻一方如遇对方超额打赏主播的,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共同财产因另一方挥霍而持续受损。二是在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请求法院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体现对挥霍行为的惩罚。

四、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如果同居双方对财产归属、分割等事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财产。这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让当事人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自主安排,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

《解释(二)》同时也对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进行了规定,明确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法定共有财产权利,强调了个人财产的独立性,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权益。但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如果同居期间出现了财产混同,难以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分割。这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复杂的财产混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因财产难以区分而导致的纠纷无法解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支持离婚经济补偿,对家务价值给予法律上的确认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在外工作,另一方则留在家中承担家务的场景。这些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创造经济收益,却为家庭的平稳运行以及另一方事业的发展筑牢了根基。《解释(二)》从法律层面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让默默付出的一方得到应有的回报。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着重强调了只要在家庭义务承担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均衡现象,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就具备了主张补偿请求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会全面综合多种因素。一是投入时间,如果一方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如一日地全身心投入到家务当中,和只是短时间参与家务的情况相比,前者显然应该获得更多的补偿。二是投入精力,照料生病的老人或者抚育有特殊需求的子女,相较于普通的日常家务,需要投入更多的体力、精力以及情感。比如家中老人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一方精心护理,其付出的精力远远超出了日常简单家务,在确定补偿时肯定要重点考虑这一情况。三是给付方的负担能力决定了补偿是否具有可行性,如果给付方收入微薄,自身经济状况不佳,那么补偿数额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以保证判决得以执行。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为补偿数额提供了地域经济水平的参照标准,使得补偿数额能够契合当地的生活成本和经济发展状况。

在婚姻生活日益复杂多样的当下,《解释(二)》的施行,为婚姻家庭领域诸多争议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它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依据,减少了因法律适用不明确而产生的分歧,确保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得以有效彰显,更增强了人们对婚姻家庭法律规则的认知,引导大家在处理家庭事务时更加理性、规范。

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只是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底线,家庭的幸福美满最终还是要依靠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理解、信任与支持。希望在这部法律解释的保驾护航下,每个家庭都能秉持着爱与责任,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处理矛盾冲突,共同营造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让每一位家庭成员都沐浴爱与法治的阳光。

(毕为)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所有 @ 2025 安徽工人日报社

技术支持:华文融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