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2-03-17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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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战“疫”中的听漏人

    摘要:3月13日夜,安庆市供水听漏人员正在小区里检查供水暗漏,确保广大市民用水无忧。据悉,安庆市供水集团听漏队主要负责该市2200多公里供水管网的检漏工作。他们通过监听地下传来的声音,为供水管网“把脉”,判

  • 离职后,企业还能用我的照片吗

    摘要:我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时,公司组织拍摄宣传画册,我积极参加,我的一张正面全身照被印进画册,当时没有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公司也没有给予任何的报酬和奖励。半年前,我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离开了公司。最近,我看到这家

  • 助力核酸检测,公交志愿者伸援手

    摘要:本报讯3月15日早晨,一例合肥市外输入的无症状感染病例敲响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警钟。大批市民纷纷赶到各个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当日9时30分,合肥火车站地下服务大厅的核酸检测点聚集了大量人群,排起了长长的

  • 摘要:日前,天长市总工会深入基层企业开展“情系女职工法在你身边”女职工维权月宣传活动,详细了解职工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情况,并就《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王科龙/

  • 摘要:3月8日,宁国市总工会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邀请专职律师就公司劳动用工相关规章制度、影响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法治体检”,活动现场向职工发放了《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摘要:马鞍山市总工会近日开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维权政策宣传及义务法律咨询系列活动,市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律师现场开展法律援助,广泛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工会会员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企业工会的职责等内容。陶

  • 以劳动绽放巾帼之美用法律呵护女性之花

    摘要:淮北市总工会积极组织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结合“工会送岗位·乐业在江淮”“学雷锋纪念日”等活动,举办知识竞赛、普法宣传230余场,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等3000余份。潘娣/摄

  • 电力守卫合肥供水“生命线”

    摘要:3月14日,在位于合肥市十八岗合肥供水集团第五水厂配电房内,合肥供电公司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员工们利用红外测温和局部放电等仪器,对运行中的电气设备进行带电检测。由于水厂自动化水平较高,因此对平稳电力供应

  • 筑牢疫情防线,庐阳城管在行动

    摘要:本报讯搬运物资、维持秩序、帮助家长手机绑定小孩信息……3月15日,笔者从合肥市庐阳区城管局获悉,该区安排城管队员分别坚守在辖区各个核酸检测点,协助开展现场秩序维护、安全保障、志愿服务等工作。“戴好口罩

  • “非典型”消费纠纷维权有依据

    摘要: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都会理直气壮地讨说法,而当遇上“非典型”的纠纷时会无所适从。事实上,《民法典》在合同编、人格权编中,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试用体验消费,买不买你做主案例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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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消费纠纷维权有依据

   期次:第7798期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都会理直气壮地讨说法,而当遇上“非典型”的纠纷时会无所适从。事实上,《民法典》在合同编、人格权编中,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

试用体验消费,买不买你做主

案例 今年春节假期,某超市推出化妆品试用买卖促销活动,张贴的宣传海报显示,消费者试用期间没有任何费用。小孙选择了一款价值 1000 元的化妆品,并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用期限为 10 天,从领取化妆品的次日起算。试用期届满,小孙如果对化妆品满意应支付价款,如果不满意则应当返还。

评析 小孙与超市签订的为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属于特种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就是说,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应当作出对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即买受人享有对标的物购买与否的选择权,他人不得干涉。意思表示的方式没有特定要求,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认可指买受人向出卖人直接表达对标的物认可的意思表示。书面认可指买受人以书信、传真、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标的物。本案中,小孙如果认为化妆品不适合自己,可以在试用期届满前,将化妆品归还商场,并作出不予购买的意思表示;如果认为化妆品适合自己,可以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并支付价款;试用期届满,如果没有作出购买与否的意思表示,则视为同意购买,应当支付价款。

买到召回商品,费用商家承担

案例 马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电热水器一台,后商场发现该批次热水器存在进水口漏水、渗水,水管弯头帽开裂、喷水等现象,明显存在质量缺陷,遂发通知召回该款已售的热水器。马先生收到召回通知后,想咨询商品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是否应由商场承担。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跟踪观察义务,在保留原《侵权责任法》关于“警示、召回”补救措施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生产者、销售者对存在缺陷的产品有“停止销售”的义务,且明确规定未积极补救或补救措施不力时,对“扩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商场所售该批次电热水器存在漏水、渗水等情况,明显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依法召回,根据上述规定,商场应当承 担 电 热 水 器 召 回 过 程中 产 生 的 运 费 等 必 要 费用。

人格遭受侵害,可索精神赔偿

案例 退休职工方阿姨和邻居到超市购物,在收 银 台 付 款 时 被 保 安 拦住,后者在众多顾客面前声称怀疑方阿姨偷了超市商品,并把她拖到办公室,强 迫 其 脱 掉 外 衣 进 行 搜身,在未找到超市商品后才予以放行。因当日正值假期,购物的消费者众多,超市的这一行为,在方阿姨的原单位及街坊邻居等特定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消协受理方阿姨投诉后,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超市负责人在消协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到方阿姨原工作单位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5000元。

评析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九百九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人格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功效,一方面责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补偿,对其创伤施以缓和补救;另外一方面借以经营者金钱的支付,惩罚其严重侵权行为,以维护消费秩序。本案中,商场强制搜身的行为,侵害了方阿姨的人格尊严,依法应予以赔偿。(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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