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都会理直气壮地讨说法,而当遇上“非典型”的纠纷时会无所适从。事实上,《民法典》在合同编、人格权编中,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
试用体验消费,买不买你做主
案例 今年春节假期,某超市推出化妆品试用买卖促销活动,张贴的宣传海报显示,消费者试用期间没有任何费用。小孙选择了一款价值 1000 元的化妆品,并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用期限为 10 天,从领取化妆品的次日起算。试用期届满,小孙如果对化妆品满意应支付价款,如果不满意则应当返还。
评析 小孙与超市签订的为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属于特种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就是说,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应当作出对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即买受人享有对标的物购买与否的选择权,他人不得干涉。意思表示的方式没有特定要求,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认可指买受人向出卖人直接表达对标的物认可的意思表示。书面认可指买受人以书信、传真、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表示认可标的物。本案中,小孙如果认为化妆品不适合自己,可以在试用期届满前,将化妆品归还商场,并作出不予购买的意思表示;如果认为化妆品适合自己,可以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并支付价款;试用期届满,如果没有作出购买与否的意思表示,则视为同意购买,应当支付价款。
买到召回商品,费用商家承担
案例 马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电热水器一台,后商场发现该批次热水器存在进水口漏水、渗水,水管弯头帽开裂、喷水等现象,明显存在质量缺陷,遂发通知召回该款已售的热水器。马先生收到召回通知后,想咨询商品召回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是否应由商场承担。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跟踪观察义务,在保留原《侵权责任法》关于“警示、召回”补救措施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生产者、销售者对存在缺陷的产品有“停止销售”的义务,且明确规定未积极补救或补救措施不力时,对“扩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商场所售该批次电热水器存在漏水、渗水等情况,明显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依法召回,根据上述规定,商场应当承 担 电 热 水 器 召 回 过 程中 产 生 的 运 费 等 必 要 费用。
人格遭受侵害,可索精神赔偿
案例 退休职工方阿姨和邻居到超市购物,在收 银 台 付 款 时 被 保 安 拦住,后者在众多顾客面前声称怀疑方阿姨偷了超市商品,并把她拖到办公室,强 迫 其 脱 掉 外 衣 进 行 搜身,在未找到超市商品后才予以放行。因当日正值假期,购物的消费者众多,超市的这一行为,在方阿姨的原单位及街坊邻居等特定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消协受理方阿姨投诉后,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超市负责人在消协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到方阿姨原工作单位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5000元。
评析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九百九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人格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功效,一方面责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补偿,对其创伤施以缓和补救;另外一方面借以经营者金钱的支付,惩罚其严重侵权行为,以维护消费秩序。本案中,商场强制搜身的行为,侵害了方阿姨的人格尊严,依法应予以赔偿。(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