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2-04-21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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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抗“疫”,公益捐赠需了解的那些事儿

   期次:第7821期   

近期,为应对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为打赢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强力支持。在这些公益活动中,人们需要了解哪些法律规定?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呢?

什么是公益捐赠?

公益捐赠是指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根据《民法典》《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慈善捐赠的主体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⑴自然人,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18 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⑵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⑶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受捐赠对象有哪些?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卫生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针对此次疫情,捐赠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具体选择适合的捐赠对象。⑴向慈善组织捐赠,可通过民政部官网(或慈善中国网站)查询确认该组织是否属于慈善组织后再行捐赠。⑵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捐赠,可通过查询各地防疫指挥部已经公布的参与疫情防治医疗机构确认。⑶如果向自然人捐赠,则需要在确认受益人属于拟捐赠对象后再行捐赠。

捐赠款物范围和途径有哪些?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是其有权处分的可以合法流通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比如根据眼下疫情防控的实际,可捐赠防护消杀和生活保障等类物资。按照《慈善法》规定,除民政部门认定的慈善组织外,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公开募捐,捐赠人捐赠财产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一是捐助防疫物资的,捐赠人可以直接捐赠给担负防疫工作的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如果受条件所限,也可联系相关的红十字会进行定向捐赠,但约定捐赠财产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自己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另外,捐赠人也可以直接向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由该组织在其核准的行政区划内统一调配防疫物资。二是以货币和其他合法财产捐赠的,可以直接向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向其他受赠人、受益人捐赠。需要注意的是,向慈善组织捐赠应当通过公户转账方式,并要求提供捐赠票据;向其他受赠人或受益人捐赠的则可灵活掌握。

捐赠的财产如何使用?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的规定,不同情形下捐赠财产支配也不相同:一是捐赠者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受赠人应当与之签订捐赠协议,并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约定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未征得捐赠人同意的该行为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使用。二是捐赠人参与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规定募得财产的用途,并应当按募捐方案的规定使用捐赠财产。三是捐赠人参与定向募捐的,慈善组织和受赠人应当向捐赠人说明募捐目的、募捐用途并按此使用捐赠财产。

捐赠人享有哪些权利?

首先,捐赠人享有法定的自愿捐赠权和捐赠目的实现权。《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其次,捐赠人还享有知情权、监督建议权。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赋予了一般捐赠人撤销权,但在第二款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不得任意撤销。该法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还规定,上述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捐赠的,都可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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