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0-05-28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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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而不用,招聘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期次:第7360期   

案例 2019年7月中旬,马某参加某贸易公司市场部主管一职的面试,于7月30日收到电子邮件的录用通知函,录用函除载明马某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试用期等内容外,还特别载明:如接受录用需当天回复邮件确认,并于9月2日携带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函、最新体检报告单办理入职手续,马某当天回复邮件承诺准时入职,并于同年8月底办结了从原单位离职的手续。9月2日,马某去报到时却被告知,该岗位已经录用他人。贸易公司录而不用的行为,导致马某处于无业状态达2个月之久。后马某申请劳动仲裁不成遂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赔偿入职体检费1100元、2个月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16200元,以及时间成本2000元,合计19300元。

庭审中,马某提交了在上家单位的收入为每月人民币8100元的证据和体检费票据。贸易公司则称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马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违背该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马某要求贸易公司赔偿其体检费和工资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贸易公司赔偿马某损失173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订立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中,贸易公司向马某发出载明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入职时间等具体内容的录用通知函,并明确要求马某如同意入职需当天回复,因此,该录用函的性质是向马某发出要约。马某当天回复同意入职,构成承诺,此时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的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所做的约定,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预约合同已载明的条款应直接写入正式劳动合同中;二是对预约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一致,然后写入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自身过失导致劳动合同未能订立并造成他方损失的,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并未就缔约过失责任作出规定。

本案中,马某与贸易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故完全可以按《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来处理。贸易公司所发的录用函要求马某携带离职证明函和体检单在指定时间办理入职手续,马某基于对贸易公司的合理信赖从上家单位离职,而贸易公司后以该岗位已录用他人为由,阻却劳动关系的建立,其行为明显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贸易公司的行为造成马某无辜付出体检费,以及处于无业状态期间的2个月工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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