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用之治’必须从信用主体的最小单元‘自然人’这个切入点入手,从奖、惩两个方向,将守信和违信行为用法条规制,采用加、减分制,通过‘信用法庭’司法裁定的方式,确定每个公民的信用积分,建立我国‘公民信用身份证’,把‘无形的信用评价变为有形的数据衡量’,规制公民社会信用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中心)副处长(副主任)陈林在今年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信用法》及建立“公民信用根”法律制度的议案,希望通过法律和制度打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陈林在议案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自然人”信用制度建设明显严重滞后,信用管理建设统筹推进乏力,形成了重商务诚信而轻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的困境。据统计2014—2019年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判决从 10.8 万余件 激 增 至 84.6 万 余 件 ,上 升 了683.3%;违约责任的民事判决从12.1 万余件暴增至 41.1 万余件,上升了 239.7%,“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形成顽症痼疾,严重影响了信用建设。此外,规制明显“破碎化”,统一性亟待加强。目前,全国共有 14 个省份、6 个地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1 个地级市、14 个机构推出个人信用分,且互不兼容、相互割据,“区域化”特点明显;全国已累计签署 51 个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8部行政法规中包含信用条款,多侧重于经济领域,且数据壁垒现象突出,行业领域“带状化”特点也明显。《民法典》虽然确立了“信用权”主体的三项请求权、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则,并确立了“信用权”具备的人格权益属性,但并未单独确立“信用权”的地位和体系,也未充分诠释信用权兼具财产性和人格性的权益属性。
“运用大数据技术,搭建全国统一‘公民信用平台’,辅之以严格的隐私保护措施,打造中国版‘公民信用根’(即‘CCR’),即具有互联网电子信息凭证特质的‘信用身份证’。以此为基础,将其广泛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全领域,培育出体系完善、应用广阔的‘信用之树’,以‘信用之治’站位‘中国之治’,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陈林告诉记者,建立“公民信用根”法律制度是信用“根基”制度安排和信用理论的“元理论”,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将有力地遏制我国经济领域、社交领域、金融领域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信用乱象,防止个人信用无根特性的根源外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实践,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国家形象和国际影响力。 (本报记者 魏如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