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人日报社

2021-06-17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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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中发生侵权损害应如何赔偿

   期次:第7616期   

劳动、劳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时常发生,比如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劳动者被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失,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被侵权人能否要求赔偿呢?又应当向谁索赔呢?

员工因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赔偿吗


      欧某因违章操作造成其看管车床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同时致自己右手受伤。公司对欧某的工伤性质无疑义,但要求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从工资中逐月扣除。那么,公司要求欧某赔偿是否于法有据?
      评析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结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单位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经济损失由员工承担的约定,或者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方面规定且员工知悉;二是员工存在违反操作流程等行为;三是单位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四是员工有过错。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受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这里的“过错”应限定为故意重大过失。另外,应否要求员工赔偿以及赔偿比例,还要考虑岗位危险程度、设施设备、监管力度、员工的过错程度及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本案中,欧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应属具有重大过失。如果公司又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那么其要求欧某赔偿1万元并无不当。


员工履职造成他人损害,单位赔偿后可否追偿


      周女士于2021年5月2日到某4S店看车,销售人员告诉周女士可以先试驾。周女士办理完试驾手续后,由4S店试驾员姜某带着周女士试驾。周女士坐在副驾驶座上,姜某边驾车边介绍该车的特点和性能,因分神撞上了中央隔离护栏,导致周女士受伤住院。交警认定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女士无责任。该起事故造成周女士各项损失7.2万元,道路交通设施财产损失5260元。4S店在赔偿上述损失后向姜某追偿,遭到姜某拒绝。那么4S店向员工姜某追偿损失有法律依据吗?
      评析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对劳动者享有追索权,故劳动者在工作中务必更加谨慎、用心,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否则最终应由自己买单。本案中,试驾员姜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且给4S店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属于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所以4S店有权向姜某追偿这笔损失。至于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在劳资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职业风险、员工过错程度、单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派遣员工因工侵权,派遣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2020年8月初,陆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旬就被派遣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上班。2021年5月的一天,陆某在某小区拆除一处广告牌时不慎将业主韩某的摩托车砸坏,两家公司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辩称,陆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陆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两家公司为此争执不休,这让业主韩某不知所措。
      评析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将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意味着派遣工在劳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所以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业主韩某的损失。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劳务派遣公司具有过错,比如派遣工陆某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等,那么就应当由两家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从事劳务受到损害,侵权人无力赔偿时怎么办


      谢女士是位进城务工人员,在田某家当保姆,包括料理家务和买菜做饭等。2021年3月的一天,谢女士外出买菜的途中被汪某骑自行车撞伤,谢女士不负任何责任,此次车祸导致她受到的损失达2万元,而侵权人汪某是位在校大学生,根本无赔偿能力。那么,谢女士可以要求雇主田某赔偿吗?
      评析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第2款的规定表明:雇员在提供劳务中遭遇第三人侵权时,在索赔时具有选择权。本案中,无论侵权人有无赔偿能力,谢女士都可以选择要求雇主田某就其损失给予补偿。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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