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涵盖民事、家事、商事诸多领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由于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存在一些特殊规则,故未被《民法典》收编。然而,劳动法的规则具有不完全性,在处理有些劳动纠纷时需要运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如果进行深入解读,会发现很多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民法典》中找到答案。本报已刊发过“《民法典》对劳资双方有哪些影响”等系列文章,这里再选编几则,以飨读者。
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算数?
李某入职某公司后的第二周,公司派员到 30 公里外的车间找李某签合同,但当天李某请事假未上班,经办人就让车间主任徐某代签了李某的姓名,并电话告知了李某。李某上班后,徐某将合同文本转交给李某,李某查看后未提出异议。半年后,李某离职并以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不算数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给未签 书 面 合 同 的 二 倍 工资。那么,李某的理由能成立吗?
评析 《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劳动合同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不属于法律禁止由他人代为签订的合同,故劳动合同可以由他人代签,但事前要有劳动者的书面授权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证据。
那么,事前未获得授权,所代签的劳动合同算数吗?《民法典》第 171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据此,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获得劳动者事后追认的,应当算数。
本案中,公司让徐某代签劳动合同,公司已告知李某代签事宜,事后李某查看合同未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属于事后追认,如果公司留存有证明当时的劳动合同代签情况的证据,就可以认定徐某代签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相应地,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的理由就不能成立。
劳动关系中相关“期间”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陆某入职某公司时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陆某转正后不久,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工作遂对其进行调岗。陆某到新岗位工作1个月后,公司认为他仍不能胜任工作,就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30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那么,“30 日”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另外,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陆某的试用期为2个月合法吗?
评析 “期间”的计算涉及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长短,从而关系到年休假天数、医疗期和经济补偿金数额等。《民法典》第 200 条至第 203 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据此,公司提前 30 日通知陆某解除劳动合同,该“30 日”应当从陆某接到辞退通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这里的“1年以上”包括1年期劳动合同在内,所以陆某的试用期为2个月是合法的。
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21 年 1 月,宋某为迫使小贺与妻子离婚,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小贺,公安机关认为宋某的行为破坏了小贺的正常生活和家庭关系,作出对宋某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决定。
宋某所在公司职代会通过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司名誉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奖惩制度已经载入公司《员工手册》,宋某签收了该《员工手册》。因此,公司根据《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在通知工会后,作出了解雇宋某的决定。宋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其内容和程序均合法,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据此,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本案中,宋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且受到行政处罚,确已对某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违背了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并通过了工会程序,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