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保住市场就是最大的保就业。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聚焦助力稳市场主体促进保就业提出10条支持性举措。
出台背景
近期,国家部委、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和《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皖政办明电〔2022〕6号),对做好当前援企稳岗工作做了部署和安排。为落实好有关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并充分征求地方意见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12号)。
要点提示
我省对经实践验证行之有效的“免报直发”、就业援助标准、临时性公益岗位等阶段性政策,调整完善后予以继续实施。
按照统筹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提出了强化线上培训、留工培训等具体针对性举措。
突出对特困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叠加落实降费、缓缴、稳岗、培训、就业政策,倾力扶持小微企业稳岗脱困。
具体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 年二季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4 月份已缴费的企业可顺延1个月享受政策,也可以申请退回。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 2023 年底前补缴。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迟于 2022 年底前补缴到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加大稳岗返还工作力度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参加失业保险 30 人及以下放宽至20%),且申请、审核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的,可按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一定比例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 30%,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返还比例提高至 90%。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稳岗返还资金“免报直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用人单位,返还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其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法人账户。
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各地在确保稳就业各项政策落实的基础上,可结合地区稳就业需求,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自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或留工培训补助的企业获得资金低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的,各地可按差额予以补足。要用好“人社服务专员”等服务机制,切实强化对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交通物流企业、抗疫保供企业、关键基础设施等支持,对困难大的要采取“点对点”帮扶,助力企业复工达产。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现有岗位。
鼓励企业培训留工
2022 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 7 日以上的县(市、区),可对因疫情防控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依据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符合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另行组织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依规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 1 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自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 1 年内,按规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申领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
支持企业培训稳岗
按照 2022 年 4 月底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 5%,提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并根据各地承担的培训任务等因素进行分配,进一步加大企业职工和就业重点群体技能培训支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暂停线下培训期间,支持企业、培训机构利用国家推荐的或经属地人社部门同意的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统筹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课时计入总课时,待线下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兑付培训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 6 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 1000 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 3000 元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补贴。
鼓励创业创新增加就业
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 2 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在2022 年内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
加大就业援助实施力度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登记失业 3 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实施就业援助。
各地可结合地方防疫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对象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对符合本通知申领条件、前期审核未通过的失业补助金申请,应及时审核发放。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 2000 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