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合肥市某公司的员工,因生育二孩向公司申请 98 天的产假,公司批准同意。在产假休到第 96 天时,我又依据安徽省有关延长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向公司申请 60 天的延长产假,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要求我按时返岗。我认为自己有权再休至少 60 天的产假,因此就未返岗。不料,半个月后,公司竟然以我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我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让我尽快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公司解雇我的决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 方慧
评析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 60 天;(二)男方享受 30天护理假;(三)在子女 6 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 10 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不得预告辞退或经济性裁员。
你在休完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后,有权向公司提出再休60天的延长产假,公司应当同意。而公司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时,你仍处于法定延长产假期内,因此,公司以你旷工违纪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 2 倍的赔偿金。如果公司拒绝的话,你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