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陆某是某公司员工,2018 年 10 月 20 日和 11 月13 日,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陆某等人加班,陆某均以“心情不好”为由拒绝,公司分别给予陆某通报批评处分。12月22日,因陆某再次违反规章制度而受到公司通报批评。同日,因陆某违纪行为累计次数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了与陆某的劳动合同。陆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陆某诉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之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遭到用人单位违纪处分,最终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加班。所谓加班,又称为延长工作时间,指的是员工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加班包括加班和加点,前者是指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后者是指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其次,加班应以员工自愿为前提。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拥有休息权。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属于员工的个人休息时间,由员工自行支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再次,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加班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43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 90 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工会法》第22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本案中,陆某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公司以陆某拒绝加班为由对其进行处罚,最终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陆某支付赔偿金。
(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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