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适用范围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适用本指引。
▲工程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下、施工体量在 1000 平方米以下或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酌情简化农民工工资发放流程,但应按规定留存相关工资发放材料备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的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总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
2.签订书面委托支付协议。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
4.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工程施工合同、差异化缴存证明材料等,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可替代),并将办理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
5.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
6.配备劳资专管员。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
7.订立用工合同。
8.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二)进场施工阶段
9.上线监管信息系统。
▲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应按规定将项目基本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用工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
10.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
11.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总包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硬件设备对进场农民工进行考勤管理,并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民工考勤表。
12.编制工资支付表。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作量表(班组劳务工作量清单),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各班组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13.落实施工过程结算。
14.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别拨付至总包单位的相应银行账户。
15.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总包单位应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审核完毕后报由开户银行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16.公示工资支付信息。
17.调处工资支付纠纷。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开通工资支付“维权窗口”,妥善处理和协调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三)完工退场阶段
18.严格人员退场管理。
▲农民工或施工班组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核清工作天数(工作量),经班组长确认,总包单位审核,主动结清工资,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署退场确认书。
19.按规定履行清偿责任。
20.撤销专用账户。
21.返还工资保证金。
22.依法处置欠薪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欠薪问题被投诉举报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薪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置。
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
▲由市、县(区)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涉领域,分类转办至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办,并按规定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依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