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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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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迎来电动自行车管理“三变”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期次:第8010期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市民出行代步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是城市交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公告(第八十七号),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保障与管理活动。它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变化一:明确行驶规则,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一是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的拼装、加装、改装涉及电机、电池、电路改变,容易留下火灾隐患,造成车辆自燃,其危害不容小觑;若改变车辆的底盘结构、车速、轮胎、悬架、刹车系统等,将会影响车辆的制动、平衡,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因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二是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2022年4月至6月,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全省组织开展“一盔一带”专项行动,其中,6月为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专题月。如今,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安全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小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出行未戴安全头盔,安全意识还有待增强。

《条例》不仅明确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同时明确违反此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是年满十六周岁方能驾驶电动自行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条例》不仅对驾驶人的年龄、身体素质等进行明确,而且对搭载人员、载物等提出具体规定,比如: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变化二:细化管理措施,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作出更严格的管控

一是电动自行车需登记上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

二是所有权转移需及时备案。《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或者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动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变化三:加强服务保障,为政府服务效能的提升指明更清晰的方向

一是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二是城市道路应逐步建设非机动车道。一直以来,非机动车道设置过少是造成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等通行乱象的客观因素之一。

因此,《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已经建成的城市道路没有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养护和管理,保证车道平整通畅。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城市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施划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

三是居住小区应配套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现实中,为了解决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刚需”,有人架起“飞线”,有人干脆把电池拎上楼,种种违规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条例》不仅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还明确进一步补齐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套短板。这既是对人民群众燃眉之急的积极回应,也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完善。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充电设施充电。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有关方面应当对已经建成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定期检修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防止线路老化、短路。从事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的单位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安全监督和日常管理责任。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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