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 2023 年结束还有两个月的时间,今年的年假你休了吗?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本期《律师说法》特邀安徽省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段炼律师带大家盘点劳动者在休息、休假、加班等方面权益保护法律知识。
问:职工申请年假,单位可以不准假吗?
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考虑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年休假,对职工提出的年假申请具有审批权,职工未经单位批准,不得自行休年假。
问:职工新进单位,年休假有几天?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职工在新进用人单位是否享受年休假,应当结合职工在入职该单位此前是否连续工作,以及连续工作的期限进行判断。其次,若新进职工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其享受多少天带薪年休假则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问: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有哪些后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老师每年有2个月寒暑假,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否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之外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未按通知要求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有可能涉嫌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值班,值班是否属于加班?
一般认为,值班的工作内容如果与员工的正常工作内容不一致,更多的是值守、看护性质,则不属于加班。不过,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应支付值班津贴时,应予支付。
问: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问:加班费怎么计算?
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等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等没有约定的,以应发工资为准;上述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发工资可以剔除已经支付的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部分。
问: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下班了也要紧盯工作群,算不算加班?
如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算加班,前提是用人单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且劳动者的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如果没有申请不定时工作制,一般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有无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劳动者紧盯微信的频率与时长酌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而否定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段炼)
【律师简介】
段炼律师,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律师,先后代理劳动争议案件200余起,为职工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千多万元。先后荣获“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