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4月被某公司解雇,某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给我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离职后,我因忙于办理出国深造手续并在国外呆了8个月,因此一直没有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来主张经济补偿金。2020年1月我回国,并准备在春节后即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向公司索要补偿金,不料遭遇新冠肺炎疫情,无法申请劳动仲裁,而等疫情结束后再申请仲裁就超过了1年时效,因此我很担心劳动仲裁委不再受理。请问,我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读者孙伟伦
你不用担心仲裁时效过期问题。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指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这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中止计算,自疫情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1年仲裁时效期间。所以,你完全不用因为申请时效过期而担心。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