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按照现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应条款,“买短乘长”并未被完全禁止。上述规程第三十八条写道:“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然而,一些人明修“买短乘长”栈道,却暗渡“恶意逃票”陈仓,显然背离了政策善意。特别是,春运期间,乘车旅客增多,不少旅客“买短乘长”,导致列车超员报警,显然已经影响了列车运行安全和乘车秩序。
事实上,“买短乘长”本来是一个利民的政策,主要是为了方便乘客。但是,现今却成为一些人恶意逃票的手段和方式,并以损害其他已经购票乘客的权益为代价。对此,铁路部门更应该反思,对实施“买短乘长”存在的监管漏洞。首先,必须增加铁路警力,加大对“买短乘长”的查验力度,并分别对待:如果乘客确实存在“买短乘长”的情况,按照规定,铁路部门有权要求其补交越站区间的票款及手续费;但如果乘客采用这样的手段,进行恶意逃票,已涉嫌违法,应依法进行处罚。
可见,为了尽量规避“买短乘长”行为,铁路部门应实行关口前移,制定关于节假日的客流高峰应急预案;应对部分运能紧张区段补强运力,科学安排运输组织;加强列车宣传引导和秩序管控,引导广大旅客按车票票面标明的车次、区段、座号乘车,不要“买短乘长”、越站乘车,影响列车运行秩序和后续旅客乘车出行。特别是,铁路执法部门也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利用“买短乘长”恶意逃票的“惯犯”,应当追究刑责。
换言之,对“买短乘长”,铁路部门不应止于说“不”,还需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建立个人征信管理制度,将恶意逃票行为,纳入个人失信“黑名单”,除了加重处罚,还将记下逃票者的身份信息,并与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挂钩,以此倒逼一些人远离逃票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更多的市民恪守公共道德,文明守信,自觉抵制各种逃票行为。此外,对于恶意逃票拒不接受处罚者,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提高逃票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