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 月 27 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24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要求,经批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针对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8元。挂钩调整包括两部分: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尾数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月增加23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1.5元。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 0.5%增加。两项挂钩调整部分分别见分进元。关于倾斜部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 元,年满 90 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70 元。其中,对2023年到达70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 7 月 31 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
(本报记者 何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