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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报刊: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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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益”

   期次:第8399期   

高温酷暑季节里,为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国家制定并发布的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不少特殊的“高温权益”。那么,“顶着”大太阳在户外作业的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高温天气”vs“高温天气作业”

首先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高温天气”和“高温天气作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 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谁是采取保护措施的主体?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应对高温天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安排,尽可能避开高温天气的酷热时段,科学合理安排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工作休息,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大家都不难发现,在气温近 40℃的情况下,室外市政停车位的收费人员以及建筑工地的施工人员等作业劳动者都会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为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也是有规定的,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认定工伤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中暑(即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安徽省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 元,这是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应建立高温津贴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具体标准。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除了高温津贴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要的药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同时,也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面对高温酷暑,依然有无数劳动者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他们用辛勤劳动和汗水保障着社会的正常运转,确保了生产生活能够有序进行,是社会稳定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更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更加温 馨 和 谐 的 工 作 环境。

(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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