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责任,充实了妇女权益保障有关方面具体内容,为我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和法治保障。
此次修改涉及条款多,增加的规定多,呈现了不少新变化、新亮点。
亮 点 之 一
突出安徽立法特色
《办法》共 38 条,不重复上位法的体例、不照抄上位法的条文,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使地方立法更务实、更接地气、更管用。
亮 点 之 二
新增支持“三新”领域妇联组织建设规定
《办法》规定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建立妇联等妇女组织。
亮 点 之 三
新增男女平等评估和审查机制规定
《办法》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妇女联合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或者法律,损害妇女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亮 点 之 四
新增数字化建设规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数字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工作中的综合应用。
亮 点 之 五
新增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规定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亮 点 之 六
新增支持生育规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在其生育二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亮 点 之 七
新增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规定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纳入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维护妇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权益中的作用。
亮 点 之 八
新增强化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规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妇女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导等公共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