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并首次将工会等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向职工等特定群体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服务纳入其中。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
我省《条例》制定于2002 年,在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和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走在全国前列。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时隔九年我省第三次修订《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工作职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服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向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服务。这是我省首次将工会等群团组织为职工等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纳入地方性法规。
据悉,目前省总工会已推动出台了具有安徽特色的“一办法、三条例、一规定”地方工会劳动法规规章体系,即《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制保障。《条例》还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法律援助程序。《条例》明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行政补偿;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损害赔偿;请求高危作业损害赔偿;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
《条例》还将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平台,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优化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让当事人少跑腿、为基层减负担。推动与长三角等区域相关省市法律援助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
(本报记者 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