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安徽的工人群体规模可观,皖北约有 20 万工人,皖南有 10 万工人。为让安徽工人阶级切实感受到“翻身做了主人”,保障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与合法权利,党和政府推行了一系列企业民主制度改革。
废除旧式劳动制度
皖北、皖南区总工会筹委会依据 1950 年政务院批准并公布的关于废除封建劳动制度的决议和办法,发动各行各业工人废除封建把头制度。以皖北区废除搬运工会把头为例,皖北总工会筹备委员会在确定打击对象后,采取了针对性措施:一是明确对把头要展开斗争,但需分别对待。先打击罪行明显、容易发动工人斗争的大把头;小把头则根据罪行大小决定是否斗争,罪行较小且愿低头认罪者,为其争取劳动改造机会。二是斗争中的清算问题,主要是清算把头罪行,对于清算后的赔偿问题,视情况而定,防止打击面过宽。对罪大恶极者,由政府依法没收其财产,除补偿受害较深的工人外,其余财产用于工人集体福利事业。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废除旧式劳动制度的工作成效显著。如蚌埠市经过4次斗争,处理大小把头 244 人,把头势力基本被铲除;安庆市也开展了反把头斗争,清除了市内主要把头。不过,废除把头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阜阳市工作重点分散,同时忙于阜阳和界首,导致领导力量分散;安庆办事处急于整风,码头民主改革工作无人顾及。
此外,旧的劳动制度在安徽各市企业中也陆续被废除。1950年3月,中共芜湖市委派工作组进驻芜湖裕中纱厂,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废除了对工人带有侮辱性质的“搜身制”。1950 年6 月,皖南区要求废除女工“搜身制”,督促企业在待遇上实现男女工同工同酬。
在国营企业中推行企业民主管理
1948 年 8 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明确提出国营企业实行“管理民主化”“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原则。1950 年 2 月 28 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公营工厂企业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重申在国营工厂企业中必须对原来官僚资本统治时期遗留的不合理制度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国有企业民主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实行工厂管理民主化。
皖南、皖北地区工会积极响应国家指示,大力推进国营、公营工厂企业的管理民主化和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工作。1950 年 5 月,芜湖市火柴厂、榨油厂、铁工厂、染织厂,池州馒头山煤矿等公营厂矿,陆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芜湖市火柴厂建立工厂民主管理委员会后,实行了定员、定额、定废品等标准制度。1950 年,马鞍山铁厂召开首次职工代表会议后,决定今后每季度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及时商讨和决定厂内各项重大问题。到1953年底,安徽公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工厂(矿)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职工群众通过推选代表参加工厂管理委员会,参与到企业领导工作中,通过职工代表会议参与企业管理工作。企业管理民主化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生产积极性,对完成企业生产任务、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推行企业民主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要求企业行政管理干部树立依靠工人群众管理工厂企业的思想,真正做到“通过吸收工人参加生产管理,使工人亲身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从而改变劳动态度,发挥其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工矿企业民主改革过程中,淮南矿区最具代表性。1950 年初,淮南矿区开始推行企业民主改革,解散了企业内“把兄弟”“三番子”“一贯道”等封建组织。同时,将原先由封建把头控制的“劳动合作班”改为生产组,组长由人民群众民主选举产生。淮南矿区还成立了工会,建立青年团组织,围绕矿区生产开展劳动竞赛和文化教育活动。1950年5月,全国煤矿会议颁布《关于国营煤矿全面推行生产方法改革的决定》,淮南矿区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了采煤方法改革。由于进行了一系列企业民主改革,矿区工人生产积极性大幅提升,各矿区接连创造或突破当时全国煤炭生产纪录。
调整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1949 年 11 月,全国总工会颁布《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规定各行各业劳资双方应根据平等自愿协商原则,签订集体合同,明确劳资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及劳动条件。与此同时,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在全国私营工商企业中有序推行。
遵照全国总工会指示,1949 年 12 月 5 日,皖北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发表了《关于沟通城乡内外关系发展工商业的决议》,决议指出要“正确解决劳资关系,订立集体合同”“颁布工商法规,规定劳资争议解决程序,使劳资双方均有所遵循”。决议还决定成立劳动局,专门处理工商业领域的劳资问题。1951 年,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颁布了《皖北区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草案)》,提出要妥善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皖北、皖南区各级工会随即在私营企业中开展了建立劳资协商会议、订立集体合同的工作。到1951年底,芜湖市已建立25个行业性劳资协商会议和7家企业劳资协商会议,签订了120份集体合同。
这些举措使劳资双方利益得到保障,增强了资方搞好生产经营的信心,为失业工商户提供了就业机会。到 1952 年,安徽全省已有许多私营企业订立了劳资集体合同,劳资关系进一步改善,职工和资方团结一致发展生产,资方生产经营积极性得到进一步发挥。
(据《安徽工人运动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