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携带证件、亲自往返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城市或是委托异地朋友代办……相信许多车友都经历过处理异地交通违法记录的“痛苦”,手续繁琐,耗时耗力。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6月20日起,我省可实现非现场交通违法跨省异地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共有6个变化,其中一项就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以往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半径越来越大,难免会出现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被‘电子眼’拍摄到交通违法行为。”就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回应群众关切,《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还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代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程序规定》的实施,一方面,便利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打破了原来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的限制。另一方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对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确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程序规定》明确,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本报记者 魏如冰)